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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现年40周岁,四川省盐边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路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巷**号**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搭讪在华坪县**镇***广场玩耍的被害人江某某,并谎称是江某某的亲戚张某甲,吹嘘自己在华坪县“**煤矿”有股份,在**镇拥有“**煤矿”,并向被害人江某某虚假承诺雇佣其到华坪县**镇“**煤矿”做发票的工作,每月给其7000元工资,取得了被害人江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妻子在华坪县**镇**打麻将输钱为由向被害人江某某提出借钱9000元,承诺第二天还钱并支付500元利息。当晚22时许江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到华坪县**镇**处,委托一陌生摩托车师傅帮忙操作分三次取款共计90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提出借款再借6000元,二人又再次委托一陌生摩托车师傅帮忙操作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取款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告人江某某15000元钱。次日,江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被害人江某某发觉被骗后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害人江某某处骗取财物15000元后,分两次委托王某某微信转款14500元给在四川省攀钢总医院住院的女友赵某某用于手术费用,案发后赵某某将剩余的4500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机监控视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两张随案移送华坪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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