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认识杨某某,随后张某某以假名“张金顺”与杨某某联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张某某虚构买水泵、母亲生病需要住院费、姐姐家办丧事需要钱等理由,共计骗取杨某某77700元钱。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0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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