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实施诈骗,事先准备了手机、手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品。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冒充他人秘书,通过电话联系方某某(另案处理),虚构“黄某甲老人”的900亿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以支付解冻手续费的名义从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3万元。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又虚构“黄某甲老人”生病无力继续支付解冻手续费,以上述相同的名义从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持银行卡将所骗钱款取出,部分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取现2万元,并从中获利500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炉 燕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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