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4********,汉族,大学专科,无业,群众,住准格尔旗**镇**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7月18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1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4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6月3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与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于2017年7月通过征婚网站发布征婚信息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与王某某交往。2017年8月20日,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以帮朋友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王某某29万元。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合伙购买雷克萨斯牌570型越野车,在无购车行为的情况下,2017年9月4日,张某某以购车需要付定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0万元,2018年1月20日张某某又以购车需要付尾款为由骗取王某某20万元。上述诈骗款项59万元均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尚翠
检察官助理:苗 青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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