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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消灾解难、修缮祖坟等理由骗取管某某钱款,管某某在本市通州区**加州小镇**区**号楼**单元**室等地向张某某转款,张某某实际取得钱款共计人民币58888元,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退还管某某58888元,后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梁志龙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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