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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因沉溺网上赌博,欠下巨额外债,无能力偿还,就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钱财。张某某向高某某吹嘘在网上加盟网店送外卖很赚钱,高某某信以为真,张某某要求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用以支付加盟费,后又以门面装修、进货等理由继续骗取高某某的钱,张某某总共骗取了高某某人民币147200元,所获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数额巨大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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