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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2018年08年30,因嫖娼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8月0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1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某甲,以虚假姓名身份,通过微信添加姚某某为好友,后经过聊天确定两人的暧昧关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谎称急需用钱、做生意用或者贷款等理由向姚某某借款,先后骗取姚某某钱款78306.9元,陆续用于自我消费。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无工作和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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