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自称“于某某”,以能帮助林某某办理**局的工作为由,欺骗被害人林某某于2009年8月至10月间,在本市龙潭区**银行多次向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波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