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可以找熟人帮助被害人羊某某买社保的事由,先后多次从羊某某处骗取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乔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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