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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身份证号码:12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宝坻区**镇**村,现租住宝坻区**小区**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与他人合伙承包宝坻区青龙湾修桥和方家庄镇污水管道工程,以干工程需要钱为由,在宝坻区**街道**小区东门口处骗取梁某某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与他人承包方家庄镇污水管道工程,以该工程需要钱送礼为由,在宝坻区**街道**村梁某某租住处骗取梁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经梁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退还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等物证;

2、​ 银行账单等书证;

3、​ 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涉案手机电子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建

检察官助理:许栋

                          2020年8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地候审;

2、​ 量刑建议书4份

               3、 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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