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泊头市,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至**租车**村**店,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从网上签订合同,骗租牌照号为京Q1****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次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至**租车**路门店,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从网上签订合同,骗租牌照号为津DJ****的灰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至山西省阳泉县将上述两辆车以5.6万元的价格变卖,被告人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泊头市被民警抓获。

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牌照号为津DJ****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4.8万元,牌照号为京Q1****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4.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单、验车单、承诺书、刷卡凭条、电子签购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于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丙、刘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蕊

代理检察员:张玉恒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