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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组。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倪慧龙,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飞腾改装升底盘减震”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200元。

2、2018年8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相关汽车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80元。

3、2018年8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丰田越野变速箱配件及丰田汽车机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干某某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丰田陆地巡洋舰变速箱”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北京吉普牧马人变速箱横梁”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00元。

6、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丰田四川机头”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4000元。

7、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丰田4700底盘升级控制限速”配件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陈某乙人民币共计4580元。

8、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丰田吉普车4700座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5180元。

9、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以出售“斯巴鲁森林人汽车电脑主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予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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