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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4********族,大专文化案发时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号,租天津市河西区**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帮被害人姜某某、史某某办地铁工作的事实,先后从二被害人处各骗取人民币656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二被害人的多次催促下,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先后归还被害人姜某某、史某人民币1000元、200元,后断绝与二被害人联系逃逸。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姜某某、史某某人民币5560元、6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赔偿协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姜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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