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1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无业。2017年5月8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姜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姜某某找律师处理其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并伪造了威海天明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王天明”个人印章,以该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事务费及房产保全费用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7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