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系宁夏固原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巷**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均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街**宾馆,将工程总造价2637万元,中标单位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高铁动车检修库南站台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协议》的虚假合同出示给被害人李某某,并谎称可以让李某某承揽有关工程,要求李某某向其缴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李某某找来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再次查看合同后,表示愿意承揽该工程。后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带李某某等人到银川市金凤区**镇的一块空地,谎称此处便是有关工程的工地,并让李某某等人找来装载机在此工地上干活,但当即被**集团的有关工作人员阻拦,并告知此处是**集团的土地。后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谎称工程绝对没有问题,是征地工作还没有进行到这个地段,让李某某等人耐心等待。后于2016年8月9日,与李某某等人在**宾馆签订了施工协议。期间,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谎称为了能尽快进场施工,要给在**局工作的一位叫鄢某某的处长转款,并编造其他各种理由,骗取李某某等人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打款共75万元,后张某某逃匿。该75万元打入张某某银行账户15万元,打入马某甲提供的武某某银行账户10万元,打入马某乙银行账户5万元,打入鄢某某银行账户25万元,打入孙某某银行账户20万元。

经核实,鄢某某并不是**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2015年5月,张某某伙同马某甲以让鄢某某承揽宁夏**培训基地绿化工程为名骗取鄢某某69万元。为了归还鄢某某的69万元,便以**高铁动车检修库南站台工程的名义骗取孙某某保证金20万元,并将收取孙某某20万元归还鄢某某,后又从李某某等人处骗取20万元归还孙某某。并将从李某某等人处骗取的25万元归还鄢某某。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