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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村**幢**室,租住池州市贵池区**园**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贵池区永胜巷百子庙结识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夫妇,聊天中得知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1月23日,张某甲以自己可以请九华山的和尚为李某某做法祈福消灾为由,诱使张某乙向其支付祈福费用人民币15000元;2020年2月5日,张某甲编造自己父亲住院急需费用的事由,以借为名骗取张某乙人民币9000元。上述钱款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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