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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共河北石油集团***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制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系中石化西藏分公司挂职常务副总兼纪检书记、中石化广东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石化北京总部人事部部长等职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孔某某、魏某某、卢某某等人信任,以跑工程、安排工作、办理文凭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

一、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孔某某协调工程需要送礼为名,提供银行账号让孔某某向自己打款20000元,后孔某某让被害人秦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打款20000元。

二、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需要送礼为名,多次让被害人李某 向自己转款,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5000元。

三、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卢某某办理位于安阳市***路中石化加油站手续变更为名,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魏某某儿子办理文凭、安排工作为名,多次让被害人魏某某向自己转款或取现,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4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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