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号**号楼**单元**室。2011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伪造“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临沂**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后,向刘某乙谎称自己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期项目土方工程,让刘某乙投资入股,并承诺分给其40%的工程利润。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工地开工需要给营子村书记、主任送好处费,让刘某乙转账,骗取刘某乙人民币30万元。2019年4月,因刘某乙催要,被告人张某某归还10万元,余款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甲、张富凯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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