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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华腾东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防疫物资紧张,自己联系不到口罩货源,仍向求购口罩的被害人季某某谎称自己有货源,可从河南郑州口罩厂直接订货,其以代收货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季某某钱款7.9773万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联系不到口罩原材料熔喷布的货源,仍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熔喷布现货,并向被害人发送网络截取的熔喷布规格、资质证书截图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其以定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5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将5万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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