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或QQ群内发布出售虚拟货币的信息,当有买家询问虚拟货币信息时,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两个微信号或者QQ号,一个充当卖家,一个冒充群主提供担保,以交易虚拟货币为由取得买家信任,五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FDS场外交易群免费担保”微信群里认识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以1个“FDS币”0.15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140000个“FDS币”,孙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2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仅向其转让1400个“FDS币”,从而骗取孙某某20790元。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FDS爱好者交流群”微信群里认识被害人吕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以1个“FDS币”0.13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190000个“FDS币”,吕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247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仅向其转让1900个“FDS币”,从而骗取吕某某24453元。
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MGC场外交易群”微信群里认识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谎可以卖给周某某“MGC币”,周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32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不再与其联系,从而骗取周某某32000元。
4、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QQ群发布出售“五色石”(也称“FDS币”)虚拟货币广告,被害人俞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谎可以卖给俞某某“五色石”虚拟货币,俞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87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不再与其联系,从而骗取俞某某8700元。
5、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QQ群发布出售虚拟货币的广告,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卖给陈某某“链客币”,陈某某通过扫码支付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不再与其联系,从而骗取陈某某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作案五起,诈骗财物总价值为90943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其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方超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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