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5月25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2月31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帮井某某(女,36岁)之女进入济南市市中区育文小学上学为由,在本市市中区陈庄大街**号**号楼**单元**室等处,骗取井某某现金11万元。
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市中区**执法局大观园**协管员期间,虚构能办理该中队辖区便民水果摊点为由,使用其伪造的济南市市中区**执法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制作虚假的《门头房租赁合同》,分别骗取水果个体商贩某某(男,58岁)、刘某某(男,42岁)、侯某某(男,43岁)5.1万元、6.1万元、6万元,诈骗数额共计17.2万元。
同年8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本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申某某(女,34岁)的房屋期间,以房主名义,将该房屋通过**网站及**不动产郎茂山店,以1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申某某之夫孙某某(男,37岁)发现后,以购房者名义与其联系,双方约定房款为60万元,同年9月9日,孙某某前往看房并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将其行政拘留。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诈骗作案3次,诈骗即遂数额28.2万元,诈骗未遂数额60万元。
同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到济南市拘留所,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井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同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将正在与他人签订还款协议的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该局大观园派出所,对其涉嫌诈骗伊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后将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赔井某某经济损失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门头房租赁合同等)、证人证言(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诈骗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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