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合伙投资经营手机生意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9234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骗取被害人邵某某485352元;
2、2019年8月,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37000元;
3、2019年9月,骗取被害人冯某某60000元、张某丙9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3、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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