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村,捕前住**村。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虚构其在江苏、榆次等地有房产,且有大额存款等事实,在与女性交往期间,实施诈骗。
1.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以还其妹妹花呗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2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以其去江苏卖家、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34298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共计36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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