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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晨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牙克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慧勇,男,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晨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害人袁某某在阳泉市郊区**乡**工作期间,被告人张晨雨分别以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回报、投资款被冻结后需要手续费、自己被拘留需要交纳保释金、需要跑路费等不同理由分20余次骗取被害人的转账汇款373710.85元,后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30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2.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晨雨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晨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晨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春

检察官助理:孙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晨雨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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