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 1523261982********,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室,职业:无,工作单位:无。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不能办理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给被害人陆某甲办理执业医师证为由收取陆某甲3万元钱。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给陆某甲办理其委托事项,被害人陆某甲多次要求张某某退款,张某某找各种理由没有退款,张某某知道陆某甲已经报案后于2018年11月20日主动到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将收取陆某甲的3万元钱退至巴林左旗公安局。
2、2017年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不能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剂师资格证,以给徐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剂师资格证为由,收取徐某某人民币4.56万元钱,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前张某某退还徐某某2万元,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银行柜台转账归还徐某某2.26万元,未归还0.3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人民币5.56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害人报案记录、陆某乙和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张某某微信绑定的王某某银行流水、张某某给陆某乙书写的收据、张某某给徐某某书写的借据、葛某某写的收据、张某某给徐某某转款银行记录、张某某和徐某某微信聊天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乙、徐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白某某、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徐某某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助理检察员:王莹颖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共四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