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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3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越秀区**路**号*楼的住处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某售卖口罩,其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收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订购口罩,也没有将货款退还给被害人,而是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7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涉案蓝色VIVO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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