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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害人李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其家中接到冒充网络警察,自称叫张某甲的男子的电话,称可以对李某某之前被他人以网络刷单为由诈骗钱财的案件立案侦查,要求李某某添加其指定的冒充“110反诈骗中心”的QQ号和名称为“笑看人生”的微信号。李某某添加上述QQ号和微信号,冒充网络警察的人员在QQ上以李某某刷单时支付宝密码已泄露,支付宝账号不安全为由,要求李某某把其支付宝余额宝上的钱款转移到该男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李某某信以为真,于同日13时许至15时许之间,通过向该QQ号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9万元(人民币,下同)、向指定的二维码账户扫码支付5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款1万元等方式,将钱款转给冒充网络警察的人员。随后,因冒充网络警察的人员称为了账户安全让李某某删除聊天信息并拒绝转回钱款,李某某发觉被骗。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指使下,与其妻子陈某某(另行处理)先后到武某某(另行处理)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里**号经营的便利店将李某某被骗走的钱款取现,后将钱款交予不知名的收款人。张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QQ号、微信号信息照片,QQ聊天记录,收款二维码及银行账户照片,微信账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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