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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天二”,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宫黎坪办事处武陵山珍馆门口,以借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VIVOX30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159元。

2、2020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柏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浙闽粤商务酒店8507房间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OPPOA3手机和被害人代某某的苹果11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OPPOA3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59元、被骗苹果11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249元。

3、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柏某某、胡,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林深客栈门口,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取手机为由,将其一台绿佳电动车骗走,张某某将绿佳电动车上的一块黑色的智能成人电子手表拿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绿佳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发票、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

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7342690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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