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害人贾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家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为好友,询问是否有额温枪出售,张某某谎称自己有额温枪出售,并通过百度搜索下载相关图片发送给被害人贾某某,取得被害人贾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3050元,并将之用于赌博、偿还个人欠款。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公安民警挡获。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部分赔偿并签订分期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贾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全国爆发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具有防疫物资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4.电子卷宗光盘二张;视频光盘一张;
5.散页材料十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