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在无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艺墅**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阿姨在幼儿园做老师,可以帮人托关系让小孩上幼儿园,以送礼、请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4500元。
案破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证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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