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乡**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被害人刘某某的女儿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赃款全部被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浔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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