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46********,白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李某甲之妻,李某甲生前系桑植县氮肥厂退休职工。2007年9月李某甲因病去世,张某某未将死亡信息上报,继续领取李某甲的养老金,2012年张某某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养老金账户年审,持续领取李某甲账户养老金直至2015年6月,期间共骗领养老金132062元。2020年3月,张某某及其家属将骗领的养老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汪某某、吴某某、官某某、李某丙、涂某某的证言;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李学忠工人档案资料,住院病历资料;证明一份;支付流水记录、李学忠存折复印件、提取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骗领养老金已全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莉肖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4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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