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3********,汉族,专科毕业,正阳县**局工作人员,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5日虚构为被害人冷某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冷某共计600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虚构为被害人陈某甲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陈某甲15000元,2019年5月9日以跟被害人陈某甲合伙承包正阳县**路工程为名,骗取陈某甲200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21日虚构为被害人钟某某办理廉租房及合伙承包正阳县北环路绿化工程为名,骗取钟某某共计900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为被害人陈某乙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陈某乙20000元。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7 日虚构为被害人施某某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施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冷某、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余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友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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