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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园**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 2月1日至3月1日,自2019年3月29日至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限期一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用于投资杭州克珞世网络平台,便谎称办理加油卡有高额优惠,骗取得他人信任后,将办理的加油卡(副卡)向外出售,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现金32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退还了全部被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196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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