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为名将被害人訾某某川田牌摩托三轮车骑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智力二级残疾)信任、许诺如期还款,利用吴某某名义办理手机分期贷款6000元,后将贷款购买的手机以54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归个人所有。
3、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许诺如期还款,利用吴某某名义办理手机分期贷款3499元,后将贷款购买的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归个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个人贷款申请表、残疾人证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还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旋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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