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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60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商,住江阴市**镇**苑**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虚构“借款不需要还钱”的理由推荐被害人邹某某在“你我贷”“拍拍贷”“恒易贷”等手机APP上贷款。后上述三家借贷公司多次向被害人邹某某打电话催讨欠款,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虚构“认识上述三家借贷公司催收部主管,可以买通对方,从而不拨打催讨电话”的理由,骗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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