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东**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太合街东兴六巷,在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在该房间内使用刘某某等人提供的“猫池”等电信设备,测试手机卡是否能正常使用和维护设备稳定运行,便于刘某某等人实施电话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测试过手机能正常使用后,刘某某等人使用该手机与沛县龙固镇居民高某某打电话联系,称自己一方是徐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高某某其身份证实名在上海市办理了社保卡参与了诈骗活动,并再次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身份与高某某通过电话、腾讯QQ交流,骗取高某某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转入指定账户,以此手段骗取高某某合计人民币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腾讯QQ用户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电话通讯记录、“猫池”等电信设备照片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