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家园**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夏某某、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夏某某、罗某某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相亲网站及抖音APP等认识夏某某、罗某某、孙某某、殷某某等人,以谈恋爱为名骗取上述人员信任,虚构养父住院、工程需要资金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上述人员钱款合计人民币39720元。上述赃款均被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支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夏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夏某某信任,虚构养父住院开刀等事由,骗取夏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征婚平台认识罗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罗某某信任,虚构其养父住院开刀、工程购买材料等事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底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抖音APP认识孙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孙某某信任,虚构自己需要住院、工程购买材料等事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4720元。
4.2020年2月份至3月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抖音APP认识殷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殷某某信任,虚构自己需要住院等事由,骗取殷某某人民币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莹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赃款人民币5000元暂扣于泰兴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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