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商丘市看守所,同年7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贵溪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阎某某,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害人张某乙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张某甲。2020年3月份的一天,张某甲谎称可为张某乙办理传度证,该证能用于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俗称“道士证”),办证费5000元。同年3月18日,张某乙转账5000元至张某甲微信账号,委托张某甲代办能用于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的传度证。之后张某甲花费1800元办理了一份传度宝牒,以此冒充传度证交由张某乙,并将剩余3200元占为己有,此传度宝牒无法用于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在此期间,张某甲在明知龙虎山道教协会新媒体宣传办公室主任熊某某不收徒弟的情况下,谎称能引荐张某乙拜熊某某为师傅,并于2020年3月19日收取张某乙拜师费3800元,事后张某甲并未将张某乙引荐给熊某某,并将前述38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4月份,被害人严某某通过张某乙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对严某某谎称自己是天师府道士,严某某因此表示愿意拜其为师傅,2020年4月8日严某某向张某甲支付拜师费600元。2020年4月13日,严某某委托张某甲帮忙找份工作,张某甲谎称可以介绍其到龙虎山道教协会下属宫观大上清宫做事,但介绍工作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严某某表示同意,并于2020年4月16日、17日分两次转账5400元至张某甲微信账号,事后张某甲并未将严某某介绍至龙虎山道教协会下属宫观大上清宫做事,并将前述5400元占为己有。之后,被告人张某甲逃匿。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商丘市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诈骗张某乙7000元、严某某6000元,共计13000元。2020年10月16日,张某甲退还严某某6000元,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度宝牒复印件、天师府管委会传度办理情况说明、江西龙虎山天师府传度表、龙虎山道教协会声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归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熊某某、鲁某某、崔某某、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伏胜
检察官助理:王平、程建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