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杨**村**号。2016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自称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与刘某甲相识,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并通过刘某甲与刘的家人认识。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甲弟妹刘某乙位于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家中,编造有一辆他人抵账的帕萨特轿车要低价出售的事实,骗取刘某乙购车预付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给刘某甲妹夫程某某介绍**市看守所的工程以及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事实,先后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其住处、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其住处多次以找人办事为由骗取程某某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181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视听资料;
3证人刘某甲、刘某丙、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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