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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村,2016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王某甲的闺女王某乙,在王某甲的配合下,以开鞋店需要资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5000元。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魔音变声功能冒充徐明扬,自称银行工作人员和王某乙的朋友,以请求帮助王某乙的名义分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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