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社区**组,现住正定县**机械厂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杨某甲谎称自己叫杨某乙,并以给杨某甲儿子介绍对象的由,在正定县**中学附近租住房分多次骗取杨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2020年5月4日,张某某家属退还杨某甲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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