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李某某、米某某想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在涞源县租赁鸡舍,张某某便伪造了承包涞源县**乡六座鸡舍的合作协议及乡政府收款60万元的收条,骗取二人的信任后,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养殖场租赁协议,张某某骗取李某某、米某某40万元养鸡场租赁费。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伪造2019年8月10日承包了涞源县**乡政府两座鸡舍的合作协议,骗取李某某信任,并承诺将两座鸡舍承包给李某某,骗取李某某19万元租赁费。李某某交纳租赁费后未能接手两座鸡舍,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张某某索要租赁费,张某某分多次退还给李某某共计11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慧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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