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捕前住赵州镇大石桥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了以谷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于2016年至2017年间,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目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以收取保证金、外访费、利息和违约金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额外费用,谋取暴利。并租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的**国际**座**室,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小区B2北区**号楼**室,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南临**小区**号楼**单元**室三处为办公地点,以方便内部倒贷,致使受害人陷入多次贷款、还款的恶性循环中。同时约定共同出资放贷,按占股比例进行分红。被告人张某某5个股(每股一万元人民币),在东胜点放贷,固定工资每月2000元,2017年7月退出该集团,一次性分红68465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的案件:2017年3月6日,被害人曲某乙从美东放贷点王某甲(已判)处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7000元。3月24日,谷某某(已判)又介绍曲某乙到万达放贷点许某某(已判)处签订3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5000元。3月31日,谷建又介绍曲某乙到东胜放贷点张某某(已诉)处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7000元。随后许某某、谷某某等人借曲某乙违约之名,要求曲某乙还款50000元。2017年4月20日,曲某乙父亲被迫偿还许某某(已判)等人40000元。
此笔借款骗取被害人曲某乙21000元(曲某乙借款到手19000元,后被迫还款4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加入该犯罪集团期间,该犯罪集团涉及的其它案件:
1、2017年3、4月份,被害人王某乙从美东放贷点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7000元。而后,王某乙经人介绍到东胜放贷点贷款,张某某(已诉)随即通知王某甲带领王某丁、吴某某(已判)、王某丙赶到张某某处以假装找人为由,堵住王某乙称其违约,要求王某乙立即还款15000元。后赵某某等人与王某乙签订了80000元借款合同,抵消之前的15000元合同后,王某乙实际到手8000元。期间王某乙多次在赵某某处借钱用于偿还分期款,后因借款数倍叠加,王某乙无力偿还,最后在其家人资助下,陆续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共计210000余元,其中王某乙通过微信给赵某某转账117850元,通过支付宝给赵某某转账38505元,赵成通过微信给王某乙转账43400元,通过支付宝给王某乙转账16300元,支付王某乙现金借款44000元。
此笔借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1300余元(王某乙借款到手118700元,后被迫还款210000元)。
2、2017年3月底,被害人乔某某在西美放贷处签订3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7000元,而后无力还款,被要求还款30000元,4月20日下午其被带至王某甲(已判)处倒贷,王某甲称已替乔某某还款10000元,而后要求乔某某还款30000元,乔某某无力还款,王某甲让乔某某在网上贷款,因网贷需次日到账,故当晚指使王某丙(在侦)对其进行看管,次日11时许网贷8000元到账,当日下午16时许乔某某又还王某丁5000元,至当晚20时许,王某甲将乔某某带回西美放贷处,西美放贷要求乔某某还款20000元,乔某某借款未果,抵押身份证后,被放回学校。次日,乔某某将21000元还给西美放贷。
此笔借款以被告人谷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乔某某13000元。
3、2017年4月,被害人胡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已判)处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到手7200元,后又在张某某(已诉)处借款10000元,到手8000元,最后胡某某家长带胡某某在王某甲处还款15000元,在张某某处还款12000元。
此笔借款以被告人谷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1800元(胡某某借款到手15200元,后被迫还款27000元)。
4、2017年6月,被害人李某甲通过贷款中介徐某某同许某某(已判)签订4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2700元。而后李某甲又想通过徐某某借款,徐某某将此事告诉许某某,许某某让徐某某将李某甲带到东胜放贷点借款,故意制造李某甲违约并以此为借口,要求李某甲还款40000元,李某甲被迫在出借人为赵某某的40000元借款合同上签字,视为还清许某某欠款。赵某某后参与向李某甲父亲索要债务的活动,李某甲父亲被迫还款36000元。
此笔借款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3300元(李某甲借款到手12700元,后被迫还款36000元)。
5、2017年2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同被告人王某甲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0000元。而后谷某某、许某某在为李某乙KTV消费结账5000元后,又与李某乙签订了20000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谷某某安排许某某、王某甲等人轮流带李某乙借钱。之后谷某某又指使被告人王某丁(已判)等人持20000元合同到李某乙家中要账,李某乙家人被迫还款10000元。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先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李某乙借款到手10000元,虚高债务10000元;后又与李某乙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李某乙到手5000元,后还款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为165400元既遂,10000元未遂。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曲某乙的陈述,同案犯张某某、许某某等人供述,证人曲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合同,违约合同,借条,收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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