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5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30日张某某以帮助郝某某在赞皇县城洪鑫苑小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一套房子为由,向郝某某索要10000元订房款,张某某在收到10000元订房款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户籍,前科及到案证明。
2.受害人郝某某的辨认笔录、收条复印件、谅解书。
3.证人褚某某、韩某某、吕某某、童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系初犯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唐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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