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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4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该案移送至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同年9月1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在邢台市襄都区泉南东大街富强房产门市,以代刷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8000元。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陈述;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现民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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