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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7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911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 1 日, 张某某(孔某某丈夫) 因突发脑出血到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因张某某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无法报销医疗费。后孔某某与孔某某(取保候审) 商量使用他人的医疗证报销医疗费一事, 二人商量后, 由孔某某找到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村本家侄子张某甲,用张某甲的户籍信息及合作医疗本,找到兰考县人民医院骨二科医生王某某(张新房同村邻居,孔凡的儿子,现已取保候审),由王某某出面找到重症监护室医生李某某和医保办查房人员周某某谎称张某某是病人的小名, 其大名为张某甲, 并为其担保病人信息准确,将张某某的住院信息改为张某甲。 后孔某某两次骗取合作医疗保险金36139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兰考县医疗保障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兰考县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张某某冒用张留成医疗证住院报销调查情况说明、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证明、兰考县医疗保障局证明、兰考县第一医院证明、兰考县医疗保障局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兰考县人民医院查房记录、医生情况说明两份、人民医院住院病例;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取保)在张某某未参保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修改张某某住院姓名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报销钱款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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