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住济源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崔某某为好友,张某某先以需要还信用卡为由向崔某某借款1000元,后张某某通过虚构其在济源市第二行政区附近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向崔某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隐瞒其本人真实身份,从崔某某处借款19900元,并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崔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讨要欠款,张某某采取推脱、不联系等方式逃避。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还崔某某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红敏
检察官助理:任鹏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人居所;
2、案卷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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