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人以宣讲红色文化、传承中华孝道为由,以老年人为对象,虚构物品的功能,将低价购进的物品高价销售给他人,先后在淅川、镇平、唐河、内乡等地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3994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南阳市第八附中附近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物证照片;5.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配合张远等人组织实施的活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志亚
夏国朝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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