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孝昌县**乡**街**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铜锣湾广场大厦24楼、28楼经营一家代办信用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话务员拨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进行包装,7天之内即可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并伪造资格初审页面、发送公司虚假定位等获取被害人信任,以缴纳资料包装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该公司陆续招募方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办卡专员,陆续招募施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岳某甲、岳某乙、程某某、赵某甲、池某某、鲁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从事该非法活动。公司设立时间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获利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到案笔录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纸质笔记本内容、微信聊天截图、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从某某、龙某某、曹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方某某、魏某某、施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岳某甲、岳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记录、微信转账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